訴訟救助
彰化簡易庭(民事),彰救字,114年度,7號
CHEV,114,彰救,7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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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救字第7號
聲 請 人 洪秋彬

訴訟代理人 郭文程律師(法扶律師)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士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 由
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
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分
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
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
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
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114年度彰補字第878
號),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
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,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
助律師專用委任狀、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為證,復無
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,聲請人之主張應堪信實。又
經本院核閱114年度彰補字第878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後,認
其訴訟亦非顯無理由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尚無不合,應
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日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簡燕子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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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