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彰簡字第312號原 告 王棟材 王東泗 王福財 王建昇 王上明 王怡鈞 田雪娥 王同義 王思樺 王嘉揚 王嘉榮 葉美雲 王大偉 王詠輝 王若倩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陳奕安律師被 告 梁志如 被 告 財團法人切膚之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穆寬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複代理人 陳軒逸律師 陳銘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9月19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。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,且先前新受理者與宣判者多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,變更為於114年10月9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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