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岡山簡易庭(民事),岡補字,114年度,400號
GSEV,114,岡補,400,20250918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岡補字第400號
原 告 鄭秀菊

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啟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5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3,5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書 記 官 蔡淑貞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