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岡補字第379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哲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47
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提出起訴狀繕本(含
附件證據資料),以利送達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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