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岡山簡易庭(民事),岡補字,114年度,365號
GSEV,114,岡補,365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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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岡補字第365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訴訟代理人 劉易鑫
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世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
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
。經查,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90,765元,
及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95%計算之
利息,暨自114年5月19日起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
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此部分原
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、違約金各為924元、92元(即以本金190,76
5元,計息、計算違約金期間均114年5月1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
14年8月3日,利息以年息2.295%計算,違約金以年息0.2295%計
算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191,781元(
計算式:190,765+924+92=191,781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
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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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