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岡山簡易庭(民事),岡簡字,114年度,264號
GSEV,114,岡簡,264,202509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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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岡簡字第264號
原 告 黃翁琇玲
被 告 吳國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(113年度附民字第441號),本院於民國
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兩造為鄰居,前因土地糾紛而有嫌隙,詎被告竟
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晚上8時43分許,在其位於高雄市路○
區○○路000號住處,以及原告位於同路段574之1號住處外之
馬路,朝原告辱罵:「幹你娘機掰」、「幹你娘機掰」等語
(下稱系爭言論),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評價,並侵害原告
之名譽權(下就本件辱罵事件,簡稱系爭事故)。為此,依
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
慰撫金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等語。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
5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5%計算之利息;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就系爭事故所提之刑事告訴,已經判決被告
無罪,認為被告不用賠償,且被告當天雖然有罵系爭言論,
但非針對原告,而是罵被告老婆等詞置辯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
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
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84條第1
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雖有明文。但所謂「名譽」,乃
指社會對於個人客觀上之評價,即「客觀名譽」而言;名譽
有無受損害,應以社會上對個人之客觀評價是否貶損,作為
判斷依據。至於被害人主觀上對於自身內在價值之感受,即
「名譽感情」或「名譽感」,應非名譽權是否受侵害之判斷
標準。因此,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,
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,故意或過失詆譭他人名譽為必要
,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評價受到貶損之虞(最高
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㈡、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,國家自應給予最大限度之
維護,俾其實現自我、維護人性尊嚴、溝通意見、追求真理
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。又名譽權旨在
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性,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,言
論自由與名譽權之重要性,二者固難分軒輊,但在法的實現
過程中,當應力求二者之平衡保障。另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
由之意旨,以及文詞解讀可能被曲解之風險性,凡涉及言論
內容、表達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之情事者,在語意闡釋及斷
句過程中,不應以斷章取義之微觀方式來解讀或評價,否則
極易造成「寒蟬效應」,甚至羅織入罪的「文字獄」,此顯
非現代民主法治所樂見。是以,在具體個案中應如何審查、
檢視言論或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之要件,中立法院當應
以宏觀角度來就全文論點觀察分析,諸如藉由言談之時間、
場所、與對談人間關係、對話語句口吻、對話反應、所造成
被害人法益侵害之輕重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。又個人語言使
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,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
雜某些粗鄙髒話(例如口頭禪、發語詞、感嘆詞等),或只
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,縱使粗俗不得體,亦
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,而該等負面語
言或文字評論,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,然如其冒犯及影
響程度輕微,亦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。例如
街頭以言語嘲諷、辱罵他人,且當場見聞者不多,此等冒
犯言論雖有輕蔑、不屑之意,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
堪,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。
㈢、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10月18日晚上8時43分許,有在兩造
位於大同路住處外之馬路,朝原告辱罵系爭言論一節,雖經
被告執前詞否認,但據調取原告先前因系爭事故對被告提出
公然侮辱之刑事告訴,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51號刑事
事件(下稱系爭刑案)審理之案卷資料核閱後,既見被告於
前開時間、地點,辱罵系爭言論時,係接續指摘「這個這樣
蓋」、「這沒有這樣蓋的」、「侵佔是可以的嗎」等話語在
案,並有晃動兩造前址住處中間所搭建鐵皮之動作出現,有
系爭刑案之法院勘驗現場監視器之勘驗筆錄暨截圖(見系爭
刑案之審易字卷第30頁、第58-1至58-4頁;完整勘驗筆錄內
容,如附表所示)可稽;佐以被告於系爭刑案警詢時,亦曾
自述:「【黃翁琇玲(即原告)稱112年10月18日20時43分
,在路竹區大同路574之1號前,你用長棍敲擊與她家門前之
鐵皮一側,導致她家門前懸掛之三盆植栽、及花盆掉落毁損
,你做何解釋?】我確實有拿掃把在我家門前敲擊我自己的
鐵皮,導致鐵皮另一面對方牆上懸掛的花盆掉落。」「【對
方花盆掉落是否你故意為之?】因為我們有過產權訴訟,我
敲擊我家門前的鐵皮要移過去一點。」等語甚明(見系爭刑
案之警卷第4頁)。則引被告在事發當時,除辱罵系爭言論
外(註:被告對其在事發當日,有辱罵系爭言論一情並不否
認,已如前述,並可見本院卷第102頁),尚有拿掃把敲擊
其住處鐵皮,並因而導致鐵皮另一面牆上,由原告所懸掛並
擺設花盆掉落,及被告辱罵系爭言論後,係接續指摘「這個
這樣蓋」、「這沒有這樣蓋的」、「侵佔是可以的嗎」等語
之情事,並參酌當時兩造間尚存產權訴訟糾紛,同據被告陳
稱明確等情況,顯堪認被告於112年10月18日晚上8時43分許
,在兩造位於大同路住處外之馬路所辱罵之系爭言論,即係
針對與其有產權糾紛之原告所為無誤,否則焉有該等言行接
續、緊密出現之可能?被告無視於此,仍辯稱其並非針對原
告進行辱罵云云,尚無可採。
㈣、承前,被告於前揭時間、地點,雖可審認有對原告辱罵系爭
言論之情事。然而,兩造於112年起,即存有多筆民、刑事
糾紛事件存在,此有該等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、民事判決書
可查(見本院卷第83至97頁),且依事發當日被告言語、舉
措之完整內容觀察,亦可見被告言行舉止,均係針對兩造住
處間之產權糾紛而來,尚未見其有何對原告直接指名道姓,
並意圖散布於眾,而藉「幹你娘機掰」等言語以貶抑原告在
社會上之客觀評價等情事;又吾人本不可能永遠以和善、肯
定、鼓勵、讚美之方式與他人相處,遇有衝突之際,藉由尖
銳言行予以表達意見,事所常有,是引被告對話時之情境、
語句口吻、言行舉止等因素判斷,應堪認被告僅係於發言時
,習慣性混雜粗話來表達自身之不滿情緒,而難逕以斷章取
義之微觀方式來解讀或評價,遽認原告之名譽即客觀社會評
價已因被告該等粗鄙性言論,致生貶抑、損害之情形。況且
,被告表述如附表所示言詞,本粗鄙不堪,毫無邏輯可言,
一般人縱使聽聞該內容,是否能藉此連結至原告,並對原告
名譽產生不利之影響,亦非無疑。因此,原告單以被告有表
述「幹你娘機掰」此客觀情事,即認被告應負侵害名譽權之
損害賠償責任,尚難謂有理,應予駁回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精
神慰撫金5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難認有理,自予駁回。又原
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聲請自失所依附,併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,經核與
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無逐一論列之必要,併予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岡山簡易庭 法  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淑貞
附表:系爭刑案審理期間勘驗之監視器畫面內容
檔案名稱「大同路574之1號住家監視器」,影片全長1分59秒,有聲音,以PotPlayer軟體播放,主要勘驗範圍時間為00:00:10至00:01:36。 00:00:10至00:00:44(畫面左上角顯示時間為2023/10/18 20:43:35至2023/10/1820:44:08) 被告先以右手指向青草茶字樣的旗幟上方,面亦朝向該旗幟,並同時說「幹你娘機掰」,再改以向左手指向青草茶字樣的旗幟上方,同時說著「這個這樣蓋這個,這、蓋這,這沒、這沒、這沒有這樣蓋的,幹你娘機掰,還有人蓋這樣,佔、侵佔、侵佔、侵佔是可以的嗎(台語)」,被告走向青草茶字樣的旗幟後方。 00:00:45至00:00:58(畫面左上角顯示時間為2023/10/18 20:44:09至2023/10/1820:44:23) 青草茶字樣的旗幟及其後之鐵皮、鐵皮下方白桶均開始大力晃動,被告立於鐵皮後探出頭及部分身軀,手抓住鐵皮邊緣大力晃動鐵皮,影片中連續出現「碰」的碰撞聲響,後被告退回鐵皮後,畫面中看不到被告,然可聽到被告聲音說「幹你娘機掰,這麼惡劣(台語)」。 00:00:58至00:01:36(畫面左上角顯示時間為2023/10/18 20:44:09至2023/10/1820:45:00) 被告聲音說「隔壁是怎樣…」(因有車輛行經該路段,無法清楚辨識其內容)。接著原告出現在畫面左下角、手持手機,再次走回屋內,此時鐵皮再次晃動並發出「碰」的碰撞聲響,同時有另一名男性(下稱乙男)聲音說著「打電話、打電話,快打,打電話,打電話叫警察來,叫警察來,快點,快叫、快叫,676295、54,0000000」,被告說「過去一點啦」,乙男說「好啦、好啦,快打、快打,快點、快點,0000000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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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