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侵害
岡山簡易庭(民事),岡司調字,114年度,466號
GSEV,114,岡司調,466,202509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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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岡司調字第466號
聲 請 人 侯彩
代 理 人 林武志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燕巢區海城段88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間排除
侵害事件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
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
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
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
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。另依同法
第77條之12規定,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四百六
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
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就與相對人燕巢區海城段884地號土地所有權
人間排除侵害事件聲請調解,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,經
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
日內補正「㈠、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(本件聲請人聲
請調解與相對人燕巢區海城段88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間排除
侵害事件,未據繳納調解費用。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
燕巢區海城段88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所種植之樹木枝葉、樹
幹已越界侵入聲請人土地,並阻礙聲請人水塔之檢修與清理
作業,要求相對人自行處理前述越界妨害之樹木枝葉與根系
,應屬因財產權起訴,但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參照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本件聲請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同法第
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
幣165萬元定之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,應徵調
解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)㈡、提出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
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,與該土地全體所有權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改列該土地全體所
有權人為本件之相對人,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。
」,此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2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
證書1紙附卷可憑,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顯非適
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


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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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