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岡山簡易庭(民事),岡原簡字,114年度,1號
GSEV,114,岡原簡,1,202509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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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岡原簡字第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邱奕川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田郁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8日114年度岡原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
2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2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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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