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屏東簡易庭(民事),屏補字,114年度,347號
PTEV,114,屏補,347,2025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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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補字第347號
原 告 尤正興
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志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,
並提出被告鍾志樺之戶籍謄本(如記事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
略),逾期未繳納前述裁判費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鄭美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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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