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屏東簡易庭(民事),屏補字,114年度,310號
PTEV,114,屏補,310,2025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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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補字第310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慶峯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3,05
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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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