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補字第298號
原 告 祭祀公業王昭
法定代理人 王玟松
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
周雅文律師
舒盈嘉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進德、柯清山、柯清城、柯清淵間請求返還租
賃物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
一、原告應提出屏東縣屏東市大埔段三小段203、208、208之2、
208之3、208之5、208之6、208之7、208之8地號土地之土地
第一類登記謄本。
二、陳報欲請求被告等返還坐落屏東縣屏東市大埔段三小段203
、208、208-2、208-3、208-5、208-6、208-7、208-8地號
土地之面積分別各自為若干(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),以
及訴之聲明中所載暫編地號208(2)、208之8(5)、208(1)、2
08之8(4)地號土地之面積分別各自為若干(以平方公尺為單
位表示),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
三、依前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,並依被告人數提出
繕本。
四、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定期命原告補正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,
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張彩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