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不存在
屏東簡易庭(民事),屏補字,114年度,224號
PTEV,114,屏補,224,2025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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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補字第224號
原 告 林俊賢


被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8,317元【計算
式:本金67,200+利息67,200×5%×(6+104/365)=88,317,利息計
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6月3日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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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