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補字第170號
原 告 鍾毅軍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正文、王怡方及蘇哲儒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7,479,69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89,0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張彩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