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屏東簡易庭(民事),屏簡字,114年度,540號
PTEV,114,屏簡,540,2025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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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簡字第540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樹梅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,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
告之住所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
請被告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補正被告之住所,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本院已調取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資料
在卷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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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