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屏東簡易庭(民事),屏小字,114年度,394號
PTEV,114,屏小,394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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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屏小字第394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


訴訟代理人 董子謙
楊文成
被 告 賴韋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
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,483元,及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50元,餘由原告負
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,483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
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
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之被保險人即被告以其所有車牌號碼000-00
00號普通重型機車(下稱系爭機車)向原告投保強制汽車責
任保險。嗣被告未考領有駕駛執照,於民國112年5月18日19
時25分許,騎乘系爭機車沿屏東縣屏東復興南路一段(下
復興南路一段)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復興南路一段與
屏東縣屏東復興南路一段399巷之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
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竟疏未注意及此貿
然前行,適有訴外人李秋慧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,沿復興南路一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上開交岔
路口,被告閃避不及,兩車遂發生碰撞(下稱系爭事故),
李秋慧受有左側踝部挫傷、左側逕骨幹閉鎖性骨折等傷害
(下稱系爭傷害)。嗣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賠李秋慧醫療相
關費用新臺幣(下同)27,459元、看護費用36,000元及交通
費用1,485元,合計64,944元(計算式:27,459+36,000+1,4
85=64,944),而被告無照騎乘系爭機車肇事,已違反道路
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禁止無照駕車之規定,原告
在給付範圍內,自得代位李秋慧向被告求償。爰依侵權行為
之法律關係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,
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64,944元,及
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
利息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
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
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、地,無照騎乘系爭機車,且未注意
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撞擊李秋慧所騎乘
之前揭機車,造成李秋慧受有系爭傷害,原告已依強制汽車
責任保險法規定及保險契約理賠李秋慧保險金64,944元之事
實,業據其提出強制險醫療給付費用彙整表、衛生福利部屏
東醫院(下稱屏東醫院)診斷證明書、屏東醫院醫療費用收
據、交通費用證明書、看護證明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
聯單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
、理賠支付對象明細表、車資估算資料及賠案memo單等件為
證(見本院卷第13至31、123至125頁),並有屏東縣政府警
察局屏警交字第1149008214號函暨所附系爭事故相關資料存
卷足參(見本院卷第33至57頁),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
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
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436
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,應視
同自認,則原告主張之事實,自堪信為真實。
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
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。但於防止損
害之發生,已盡相當之注意者,不在此限;不法侵害他人之
身體或健康者,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
生活上之需要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
段、第191條之2、第1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民法第19
1條之2本文係就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駕駛人之
責任而為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,故凡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
害於他人者,即應負賠償責任,由法律推定駕駛人侵害他人
之行為係出於過失。復按汽車行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
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...,道
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查被告於前揭時、
地無照騎乘系爭機車撞擊由李秋慧所騎乘之前揭機車,致李
秋慧受有系爭傷害等情,業如前述,則李秋慧因系爭事故所
受系爭傷害,係肇因於被告使用系爭機車,是被告之行為與
原告所受損害間,存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,揆諸前揭說明,
應推定被告上開侵害李秋慧身體權之行為有過失。再系爭事
故發生時,依被告之年齡及智識,理應知悉並注意遵守上開
交通安全規範,卻未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
措施,仍貿然前進,堪認其對於系爭事故有過失明確。被告
復未舉證證明其就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,其就李秋
慧所受系爭傷害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。又原告主張
李秋慧因系爭事故,有支出醫療費用27,459元、看護費用36
,000元及交通費用1,485元之必要等情,業據其提出前揭醫
療、交通及看護費用相關單據為證,應屬可採,是李秋慧
系爭事故對被告取得之損害賠償債權為64,944元,堪以認定

 ㈢次按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
規定而駕車,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,保險人仍
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。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,代
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;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
駛執照駕駛汽車,處6,000元以上24,000元以下罰鍰,並當
場禁止其駕駛,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、道
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
告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係無駕駛執照之人等情,有警政署車籍
資訊系統查詢資料、機車駕駛人查詢結果在卷可參(見本院
卷第73頁;個人資料卷第3頁),是依前開規定,原告自得
在其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李秋慧對被告取得之損害賠償
請求權,而李秋慧因系爭事故對被告取得之損害賠償請求權
為64,944元,原告已如數理賠李秋慧,業如前述,原告即得
於64,944元範圍內,代位李秋慧行使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請求權。
 ㈣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,被害人與有過失者,法院得減輕賠
償金額,或免除之。重大之損害原因,為債務人所不及知,
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,為與有過
失。前2項之規定,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
,準用之,民法第217條定有明文,其立法目的在於平衡被
害人與加害人之賠償責任,即於被害人本身或其代理人或使
用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,由法院斟酌情形,
減輕或免除加害人之賠償金額,以免失諸過苛。因之不論加
害人之行為係故意或過失,僅須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
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,有應負責之事由,不問其係出於故意
或過失,基於衡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,即有該法條所定過
失相抵原則之適用,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民事裁
判意旨參照。又按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,其轉彎,應依標誌
或標線之規定行駛,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,
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,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,道路
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經查,依李秋慧
之年齡及智識,理應知悉並注意遵守上開交通安全規範,竟
於前揭路段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,有前揭屏東縣政府警察局
所附資料(含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)在卷可憑,且
為原告所是認(見本院卷第136頁),堪認李秋慧就系爭事
故發生亦與有過失。本院斟酌李秋慧及被告之前揭行為、雙
方過失程度及原因力之強弱等情狀,認被告應負擔30%之過
失責任,李秋慧則應負擔70%之過失責任為適當。從而,被
告應為損害賠償之上開金額依李秋慧應負擔過失比例予以核
減後,原告得請代位請求被告賠償金額應為19,483元(計算
式:64,944×30%=19,483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逾此數
額之請求,則屬無據。
 ㈤本件原告代位李秋慧請求被告應給付上開損害賠償費用,係
以支付金錢為標的,且無確定給付期限,是原告就上揭所得
請求之金額,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3月
22日起(見本院卷第91頁)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
之利息,核與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
3條規定相符,併應准許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
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19,483元,及自
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
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範圍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

五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
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
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
,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本件訴訟費用為
裁判費1,500元,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官 廖鈞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



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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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