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屏小字第384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訴訟代理人 陳崇城
被 告 謝麗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
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,424元,及其中新臺幣42,988元,
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,424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
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
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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