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勞補字第9號
原 告 楊芷庭
上列原告與被告民安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
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
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
給付工資新臺幣(下同)279,623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840
元,惟依上開規定,暫免徵收2/3後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,2
80元【計算式:3,840元×1/3=1,280元】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劉毓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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