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屏東簡易庭(民事),屏簡字,113年度,816號
PTEV,113,屏簡,816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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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屏簡字第816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
張義群律師
上一人
複代理人 廖志剛律師
林泓均律師
被 告 李明顯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,
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鄭美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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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