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屏簡字第81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廖志剛律師 林泓均律師被 告 李明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,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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