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屏小字第579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
被 告 劉麗雲 原住屏東縣○○市○○○路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,061元,及其中新臺幣53,720元自
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
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,061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
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
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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