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宜蘭簡易庭(民事),宜補字,114年度,229號
ILEV,114,宜補,229,202509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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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宜補字第229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


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偉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,864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
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許婉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柏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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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