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宜蘭簡易庭(民事),宜補字,114年度,226號
ILEV,114,宜補,226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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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宜補字第226號
原 告 簡智華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冠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0,004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欣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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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