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宜補字第218號
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松源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6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欣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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