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宜蘭簡易庭(民事),宜簡字,114年度,258號
ILEV,114,宜簡,258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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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宜簡字第258號
原 告 陳忠
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律師
被 告 藍靖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,知悉金融機構帳
戶為個人信用、財產之重要表徵,具有一身專屬性質,申設
金融機構帳戶亦無特殊條件限制,任何人得同時在不同金融
機構申設多數帳戶供己使用,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網
路銀行帳號、密碼提供不詳之人使用,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
為收取、轉匯財產犯罪贓款之犯罪工具,並藉以隱匿詐欺犯
罪所得之去向,竟基於縱使他人將其提供之銀行帳戶之網路
銀行帳號、密碼用以從事詐欺取財、洗錢等犯罪行為,亦不
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意,於民國112年9月20
日至21日間某時,以日薪新臺幣(下同)2,500元之代價,
將其所申設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(下
稱系爭帳戶)之網路銀行帳號、密碼,提供予真實姓名、年
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,容任該人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持以
遂行詐欺及洗錢犯罪使用。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
之網路銀行帳號、密碼後,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
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,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Sunny」向
原告佯稱:下載「MetaTrader5」APP,可以投資黃金外匯,
保證獲利云云,致原告陷於錯誤,於112年10月2日下午1時1
8分許匯款32萬元至系爭帳戶,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開
款項後,隨即遭轉出一空,致該款項去向不明而無從追查,
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,並致原告受有32萬元之損害
。為此,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79條之法律關係
,求為擇一判決等語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32萬元,並
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伊對於原告請求沒有意見,但沒有能力清償等語
,資為抗辯。
三、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
第27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,有前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
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偵審卷宗核閱屬實,且為被告所
不爭執,堪信屬實。被告雖辯稱無力償還云云,惟縱被告所
辯屬實,然此屬履行能力問題,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
任,尚難據此為被告有利之判斷,是被告上開所辯,並不足
採。
四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,民法
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以上開詐欺行為,使原告
陷於錯誤而交付32萬元之金錢,致其受有財產損害,而原告
所受之損害與被告之侵權行為間,有相當因果關係,是原告
依前揭法條之規定,訴請被告賠償其財產上損害32萬元,自
屬有據。又本院認原告上開請求有理由,原告既請求擇一為
有利判決之選擇合併,就民法第179條同為請求之部分,即
毋庸另為審理。
五、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,其經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
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
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
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
率為百分之5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第2
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。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,自
屬無確定期限者,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,則依上揭法律規定
,原告就其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部分,請求自民事起訴狀
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7月10日(見本院卷第27頁)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。
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依職權宣告
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柏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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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