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宜蘭簡易庭(民事),宜簡字,114年度,243號
ILEV,114,宜簡,243,2025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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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宜簡字第243號
原 告 陳志軒

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
被 告 台英國際發展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葉靜宜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六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訴外人葉育宜分別於民國113年8月23日、11
3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、30萬元,並
各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(下合稱系爭支票)予原告作為擔
保,嗣系爭支票經原告提示後均遭退票。為此,爰依票據法
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表示:兩 造間債權債務之法律關係並非單純,被告並未向原告借款等 語置辯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
(一)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,詎屆期提示均遭 退票等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為證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,所提異議狀亦未就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為具體之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,應視同自認,自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可採。
(二)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;支票之發票人 應於支票上記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,未載受款人者以執 票人為受款人;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;票



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 之事由對抗執票人,此於票據法第5條第1項、第125條第1 項第4款、第2項、第126條、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觀其 立法目的,係為顧及票據之流通性及維護交易安全,因而 切斷屬人之原因關係抗辯事由。次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 因證券,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,與其 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,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 關係存在為前提,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,就其基礎之原 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(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 上字第818 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經查,被告就系爭支票為 其所簽發乙節並無爭執,僅抗辯其未向原告借款云云,惟 被告既為發票人,自應依票面文義負發票人責任,並擔保 系爭支票之支付。又原告並非直接自被告處受讓系爭支票 ,業據原告自陳在卷(見本院卷第38頁),是兩造間並非 直接前後手關係甚明,揆諸上開說明,縱兩造間無任何債 權債務關係,亦無礙執票人即原告依支票文義行使其票據 權利,被告尚不得以其與原告間欠缺原因關係為由抗辯。 是被告所辯洵非可採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支票 票款共計70萬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(三)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 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 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 第1項前段、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。本件屬無確定期限 之給付者,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,則依上揭法律規定,原 告就其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部分,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 被告之翌日即114年5月6日(見司促卷第49頁)起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。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70萬元 及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爰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

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柏瑄附表:
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票據號碼 1 台英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113年8月23日 40萬元 PB0000000 2 台英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113年9月10日 30萬元 RA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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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英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發展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