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宜小字第271號
原 告 PARKONE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黃茂林
訴訟代理人 李獻財
被 告 林專嫥(林鑽勳之繼承人)
楊蓉 (林鑽勳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大廈管理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鑽勳之遺產範圍內,給付原告新臺幣參
萬陸仟柒佰伍拾壹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鑽勳之遺產
範圍內負擔,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欣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