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宜蘭簡易庭(民事),宜小字,114年度,237號
ILEV,114,宜小,237,2025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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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宜小字第237號
原 告 高竣東
被 告 李勝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按票據行為,為不要因行為,票據上之權利義務,悉依票上所載
文義定之,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。票據權利之行使不以
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,執票人亦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
。本件原告所執支票為被告所簽發並交付,被告即應依票上所載
文義負責,是原告依票據法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臺
幣10萬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6計算之利息,自屬有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欣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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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