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宜蘭簡易庭(民事),宜司救字,114年度,1號
ILEV,114,宜司救,1,20250903,1

1/1頁
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宜司救字第1號
聲 請 人 吳明純
上列聲請人因與吳明純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
條規定,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,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
,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、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,應
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本案請求
之各項證據,諸如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、相對人之個資年籍
及可供調查之線索,況且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萬元,在
小額調解程序毋庸繳納任何費用。故聲請人既未釋明其無資
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無須繳納調解聲請費用,故難認本件
有訴訟救助之必要,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。併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