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士訴聲字第1號
聲 請 人 劉偉剛
代 理 人 陳金圍律師
林仁修律師
相 對 人 詹雅如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(本院114年
度士司調字第23號),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聲請人以有房地借名登記在相對人名下,終止借名登記請求相對
人將房地移轉登記予聲請人,向本院聲請調解,並聲請許可為訴
訟繫屬事實之登記。經查,聲請人就114年度士司調字第23號聲
請調解事件已於民國114年4月9日具狀聲請撤回,有撤回狀附卷
可查。從而,聲請人已無訴訟繫屬之事實,其前聲請之許可為訴
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詩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