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士補字第316號
原 告 安利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沛縈
訴訟代理人 游紹裘
被 告 陳士毅
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萬8,665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3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徐子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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