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補字,114年度,299號
SLEV,114,士補,299,2025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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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114年度士補字第299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
張天發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炫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
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陳詩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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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