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補字,114年度,287號
SLEV,114,士補,287,2025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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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114年度士補字第287號
原 告 李建德
被 告 李孟庭
訴訟代理人 張妤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
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,421元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,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
。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詹禾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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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