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士補字第281號
原 告 吳泰霖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秉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陳詩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