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補字,114年度,277號
SLEV,114,士補,277,20250905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114年度士補字第277號
原 告 董品言
訴訟代理人 柴志敏
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耀禧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06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
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陳詩為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