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士補字第250號
原 告 彭武祥
訴訟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
複代理人 呂杰
楊曜鴻
上列原告與被告葛萊美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630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詩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