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簡字,114年度,890號
SLEV,114,士簡,890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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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士簡字第890號
原 告 林哲緯

被 告 謝坤憲
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
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徐子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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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