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簡字,114年度,522號
SLEV,114,士簡,522,202509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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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114年度士簡字第52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李翊豪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王秋郎


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,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50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
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、
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郭如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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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