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266號
上 訴 人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威圖書有限公司間返還本票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陸佰貳
拾參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肆仟壹佰陸拾
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方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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