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士簡字第1060號
原 告 林素梅
被 告 陳政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
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對其有謾罵之行為,而依原告
主張之事實可知被告對其謾罵之地點為原告所住臺北市信義
區之社區大樓內,是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信義區,基此
,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並無
管轄權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
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