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清償證明書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簡字,114年度,1022號
SLEV,114,士簡,1022,202509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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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士簡字第1022號
原 告 陳萬
被 告 顏清烽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證明書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如理由欄所載事項,並提出
被告之年籍資料或可得特定之資料到院,逾期即駁回起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,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
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
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列顏清烽為被告,惟經本院以戶役政資
訊網站查無顏清烽之個人資料,故無從特定被告,又原告起
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內記載之原因事實過於簡略,未詳細記載
所指借貸二胎為何?借款金額為何?清償日為何?清償金額
為何?尚待補正,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如逾期 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子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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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