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救字,114年度,33號
SLEV,114,士救,33,2025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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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士救字第33號
聲 請 人 林俊言
訴訟代理人 周政律師
相 對 人 李冠嫻


訴訟代理人 尼宏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事件)事件,聲請人
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按
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
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
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。法律扶助法第63條
亦有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,且前向財團法人
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准許,爰依法聲請訴訟救
助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、
審查表、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,而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
,亦非顯無理由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子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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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