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士小字第864號
原 告 黃羽禎
被 告 黃承揚
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),
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113年度審附民
字第1080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於民國114年9月26
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被告雖到庭陳稱:伊要出獄才能還錢等語,對原告主張
之事實並未爭執。惟被告目前縱因現況人仍在監執行,無法
立即賠償原告,並不影響被告應與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
認定,併予敘明。
二、本件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,
僅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。
三、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,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,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,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附 此說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詩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