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小字,114年度,1619號
SLEV,114,士小,1619,2025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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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士小字第1619號
原 告 蕭瑋凡
被 告 陳苡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
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原告
繳納,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,此項
裁定業於民國114年8月28日寄存送達予原告,有送達證書乙
紙在卷可稽。茲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
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按,揆諸前
揭說明,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子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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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