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198號原 告 陳軒彬 被 告 施水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4年9月23日始具狀撤回起訴,而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如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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