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士小字第1075號
原 告 李水忠
被 告 許清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(113
年度審附民字第356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,000元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4,000元預供擔保,得免為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應
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
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
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
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若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