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士他調簡字第1號
原 告 卓明坤
被 告 邱慧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,法院得
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
第2款定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
,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,係指依原告於訴
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,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
而言(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字第845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宣告調解無效,然原告未具體指出
調解有何無效之原因,經本院裁定命補正,原告迄今未補正
,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,其請
求顯未具備一貫性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,揆諸前揭說明,其
起訴自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