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款項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簡字,113年度,1478號
SLEV,113,士簡,1478,2025090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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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士簡字第147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仲南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偉傑間返還款項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96,000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
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儀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1,0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陳詩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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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