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事件)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簡字,113年度,1228號
SLEV,113,士簡,1228,202509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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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士簡字第122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施克昌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皓謙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1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本訴及反訴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402,879元、430
,530元,應分別徵上訴審裁判費8,295元、8,880元,均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儀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1,0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陳詩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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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