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
士林簡易庭(刑事),士秩聲字,114年度,18號
SLEM,114,士秩聲,18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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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
114年度士秩聲字第18號
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
聲明異議人
受處分郭政錩


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對於臺北市政府警
察局士林分局民國114年7月17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430145071
號處分書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明異議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原處分書意旨略以: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郭政錩(下稱聲
明異議人)於民國114年7月1日上午7時12分許,在臺北市○○
區○○○○○000號路線公車上,與案外人賴景堂互相鬥毆,因認
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,處聲明異議人罰
鍰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。
二、聲明異議意旨略以:本案為中共對臺政治戰中黑色手段階段
所組成黑幫,對聲明異議人準備前往開高度機密會議前進行
迫害,聲明異議人實為傷害之被害人,無互相鬥毆事實等語

三、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認為有
理由者,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。互相鬥毆者,處18
,000元以下罰鍰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、第87條第2
款定有明文。
四、經查,聲明異議人與案外人於上開時間,在957號路線公車
上,聲明異議人坐在左方靠走道座位,案外人則走至聲明異
議人旁走道欲往右側空位入座時,出手攻擊聲明異議人後,
聲明異議人即主動出拳攻擊案外人,隨後案外人即以連續出
拳、腳踢方式攻擊聲明異議人,雙方復持續扭打等情,有公
車監視器錄影影片截圖在卷可稽。是聲明異議人有與案外人
互相鬥毆乙情,堪予認定。從而,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
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,裁處聲明異議人罰鍰3,000元,於法
有據,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若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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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