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朴簡調字第165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金瑞宗
代 理 人 林亮宇律師
周佳慧律師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宜銘(歿)繼承人間請求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蔡宜銘(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、死亡日
期民國114年5月8日)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
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情形,其繼承人之
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亦須提出;記事欄除死亡、監護或輔
助宣告、更名、結婚、子女外,其餘省略)。並自行查報其
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。
二、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蔡宜銘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依前開繼
承系統表提出記載被告姓名、地址及更正訴之聲明之追加被
告書狀(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,俾送達被告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江柏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