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朴簡調字,114年度,164號
CYEV,114,朴簡調,164,202509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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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朴簡調字第164號

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代 理 人 高振洋
相 對 人 黃亭瑄
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朴簡調字第164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
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上午09時55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朴子調解
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:
出席職員:
法 官 羅紫庭
書 記 官 江柏翰
通 譯 池冠儒
調解委員 楊石旭
到庭調解關係人:
聲請人代理人 高振洋
相 對 人 黃亭瑄

調解成立內容:
一、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 177,575元整,及其中11
9,277元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
6計算之利息;其中40,392元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;其中6,723元自113年4月25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;其中11,183
元自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
息。
二、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。
三、聲請費用各自負擔。

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
聲請人代理人 高振洋
相 對 人 黃亭瑄
調 解 委 員 楊石旭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書 記 官 江柏翰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書 記 官 江柏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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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